一、依法辦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通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可參考使用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一),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https://ecare.mohw.gov.tw/),傳真:(03)3320156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如附件二)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3.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日內)
(三)輔導室:
1. 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 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
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 填列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