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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組長袁嘉筠 - 教導處 | 2022-04-22 | 點閱數: 263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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